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治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涂华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江 津 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绪飞(系涂华荣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治彬与被告涂华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何治彬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治彬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治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治彬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亚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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