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晔,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炎陵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南外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南外街*号,该院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与被告炎陵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1.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