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英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金融大街与振兴路交叉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凤,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英鹤与被告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吕晓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英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印、被告张旭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英鹤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底原被告共同经营水空调业务,由原告投资二人共同经营,原告退出后,被告应给原告退本金28000元,被告承诺占用原告的28000元属于借款,等手头宽裕后再偿还原告,2019年4月份,被告因资金紧张从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共从原告借款合计58000元。2019年8月2日被告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了借款数额为58000元,被告亲笔签字并按手印。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8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旭东辩称:原被告之间虽然有借条,借条上面写明数额,但原告并未实际付款,因此并未形成实际借贷关系,双方是合伙做生意的合作伙伴,因此应当共同承担亏损,原被告在合伙经营期间欠任丘市嘉和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2800元,在合伙期间有经营账本,账本在原告处,被告多次跟原告清理账目,原告均说账本已经丢失,因此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真实的借贷关系,望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英鹤与被告张旭东系朋友关系,2018年底原被告共同经营水空调业务,后原告退出,被告将应退还给原告的本金28000元转化为从原告处的借款。另被告张旭东分别于2019年3月6日、3月18日、4月3日从原告刘英鹤处借款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将借款30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张旭东于2019年8月2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58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微信聊天截图等可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旭东从原告刘英鹤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刘英鹤请求被告张旭东偿还借款本金5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旭东辩称双方并未形成实际借贷关系,而是生意合作伙伴,应共同承担亏损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旭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英鹤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张旭东负担,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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