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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2028号星耀城1期1幢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20116544。

法定代表人:吴宇青。

被执行人:谢景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景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谢景生应付案款2829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414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 年9 月13 日,被执行人谢景生有部分银行存款。于2021年9 月28 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谢景生银行存款1775.62 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谢景生应于2021年7 月26 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21年9月13 日对被执行人谢景生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1775.62 元,上述款项先行缴纳执行费1775.62元。截至2021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2829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368.38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景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谢景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6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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