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马庆辉: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赵振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振会于2021年5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轮胎款1785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182元、受理费246元、公告费690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