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洪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云波,男,1973年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解广南,男,1962年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高鲁南,男,1981年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吴清同,男,1975年生,汉族,住郯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云波、解广南、高鲁南、吴清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25日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高鲁南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团结路131号中央城商住小区2-4幢2单元502室(证号:郯房证城区字第116267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