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小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
被告:陈德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
审理经过
原告袁小欣诉被告陈德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小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德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小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陈德浚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及利息1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以个人急需用钱等原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原告为保证自己的利益,于2020年7月1日要求被告补签借条。月利息按1.2%,被告口头承诺2年内分24期偿还本金及利息。2020年7月22日只归还了利息240元,本金未归还;2020年9月15日被告归还8、9月利息480元,本金分文未还;2020年11月13日被告通过其父母归还本金5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推脱,至今超过半年都没有还款。原告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与理由有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陈德浚偿还原告15000元及利息108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陈德浚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以及原告在庭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结欠原告借款20000元,在付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后,尚欠本金1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没有按双方的约定还本付息,其行为违背了“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付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及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108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陈德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作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德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袁小欣借款人民币15000元、利息1080元,合计人民币16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2元,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因此,本案实际受理费为人民币101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陈德浚负担;被告陈德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01元,逾期未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原告袁小欣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人民币1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