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机关:古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太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太常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古蔺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太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罚金2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太常名下银行账户里存款共计1051.88元,已向案外人古蔺县财政局支付了该笔案款;
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太常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将被执行人张太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太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太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