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群周尖措,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昂钦,系西宁市城东区西关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项杰才让,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群周尖措与被告项杰才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群周尖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群周尖措以缺乏证据,需补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群周尖措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群周尖措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卡 毛 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卓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