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市美卓电脑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梓村桥梓路21号三楼左边。
法定代表人:吴龙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小青,广东召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露蒂诗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角苏村金捷路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郑怀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市美卓电脑机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露蒂诗内衣有限公司价值65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等额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露蒂诗内衣有限公司价值65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原告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告转移财产致使原告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案保全费58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