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德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郑爱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李秀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周学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德顺、郑爱美、李秀叶与被告周学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3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315.04元,申请执行费163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本院立案后,通过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判决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4月15日、6月29日、7月8日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控所悉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已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到本院申请),因数额较小未进行扣划。 三、线下调查情况:本院通过平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线下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19日走访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六、截止2021年7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3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宝伟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陈文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杰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