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MA6281TW2E,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文义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佳,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玉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昆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德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琬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多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文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被上诉人共同推荐的诉讼代表人:李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由旭,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何仲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波,男,系何仲清侄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荣、古玉蓉、涂昆明、万德根、李万德、李琬婷、张天洪、万多银、李友兴、许国华、王云生、沈文全,原审第三人何仲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自然终止,必须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涂昆明在2018年6月5日死亡,李光荣等十二人于2020年8月20日提起本案诉讼,即李光荣等十二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涂昆明已经死亡,其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由涂昆明的继承人参加诉讼。本案因新证据导致一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