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佳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一部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航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爽、李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佳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李佳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宠物猫可以出售的情况下,通过其前女友金某的闲鱼app账号(昵称:小迷糊XX)发布虚假的售猫信息,当有购猫人士询问时,李佳航给对方发送小猫的视频和照片,骗取对方信任,以交定金、尾款等理由骗得赃款,共计实施诈骗犯罪两次,从两名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10,000.00元。

本院查明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佳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佳航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佳航已通过侦查机关将诈骗所得钱款返还给被害人张某和胡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涉案账号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移送材料等书证;证人金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李佳航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佳航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理及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李佳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李佳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星儒

人民陪审员 张 玮

人民陪审员 邱子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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