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罪犯曾培云,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惠中

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培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

人曾培云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

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88号刑事裁定,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

作出(2016)粤刑更1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

粤19刑更1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7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21年6月24日以罪犯曾培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于2021年7月6日报送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

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培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

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

31日期间,共获得表扬6次,剩余考核分327分。该罪犯于2018年10月

12日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4600元。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

6月26日作出(2019)粤1234执恢字65号执行裁定,认定未发现被执

行人曾培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表

扬审批表、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培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对罪犯曾培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

期执行至2037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五宝

  审 判 员 何飞

  审 判 员 张 纯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方慧敏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