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娟,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立国,男,19*7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哈申其木格,女,19*7年*月**日出生,蒙古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国、哈申其木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佟 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旭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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