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娟,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立国,男,19*7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哈申其木格,女,19*7年*月**日出生,蒙古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国、哈申其木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佟 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旭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