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卡某,牧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毛友,同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完某,牧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卡某与被告完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吾毛友,被告完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非婚生子仁青东智和宗智热旦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虫草款1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7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出生育长子仁青东智,自长子仁青东智出生后,被告经常无故找茬动手殴打原告,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气吞声。2019年2月原被告带领孩子仁青东智到果洛州大武县放牧,并采挖虫草,同年农历6月原被告返回同仁市,当年原告所挣的收入全部交给被告后由被告保管。同年农历6月底原被告之间发生争吵后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并扬言要打死原告母子两人,后原告领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在娘家居住期间,于2019年11月14日原告生育次子宗智热旦,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至今从未见过孩子宗智热旦的面,未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家人帮忙照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贵院,特已达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完某辩称,第一、我们同居期间的确生了两个孩子,本人请求长子仁青东智由我抚养,次子宗智热旦由原告抚养。第二、原告主张的虫草款12000元不属实,是8000元,但8000元中我们已经共同花了6000元,现剩余2000元,这2000元我们各平分1000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卡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户口簿一份,拟证明证明非婚生子仁青东智于****年**月**日出生,次子宗智热旦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实。         2、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公安厅青公通(2020)20号文件,拟证明计算孩子抚养费的依据。         被告完某对原告出示的以上证据质证称,对第一证据无异议。对第二证据,我们有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互不牵扯抚养费的问题。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对证据1、2,系有权机关出具的书证,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7年7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出生育长子仁青东智,****年**月**日出生育次子宗智热旦。后原、被告发生矛盾而分居至今,分居后两个小孩现均随原告方生活。同居后被告占有原告的采挖虫草收入8000元。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卡某与被告完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有两儿,但因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系同居关系。现双方因关系恶化,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卡某起诉要求处理子女抚养和返还被告占有的采挖虫草收入12000元的问题,本院应依法作出处理。对原告卡某要求抚养非婚生子仁青东智、宗智热旦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抚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所生的小孩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均有抚养小孩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原、被告以各抚养一个小孩为宜,应确定非婚生子宗智热旦由原告卡某抚养,非婚生子仁青东智由被告完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关于返还被告占有的采挖虫草收入12000元的主张,虽然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自认原告有采挖虫草收入8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采挖虫草收入8000元中6000元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费,剩余2000元双方各分割1000元,因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该款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子宗智热旦由原告卡某抚养,非婚生子仁青东智由被告完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二、被告完某返还原告卡某占有的采挖虫草收入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完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当增吉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扎西周措 书记员    陈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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