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张志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解放中路*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代诗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学坝路*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江口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民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785466213J。
法定代表人:雷世民,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代诗琼与被执行人江口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志惠于2021年2月2日以法院执行程序中只列明申请执行人代诗琼享有债权,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江口县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再字第01号案件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后,案外人张志惠于2021年2月4日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志惠自愿撤回异议,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张志惠撤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