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付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付超罚金一案,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6刑初150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李付超缴纳罚金共计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李付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6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李付超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暂无法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李付超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3.对被执行人是否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付超持有股票(股权)。 三、2021年6月30日,到被执行人李付超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12日,向不动产、公积金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李付超的相关财产情况,李付超名下没有公积金信息。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付超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00元,扣除执行费0.00元后,尚余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案将依法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段海鲁 审判员  常文涛 审判员  罗洪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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