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旭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剑,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旭峰与被告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陈旭峰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立案后,原告陈旭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旭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计2187元,由陈旭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蔡佳伟 审 判 员 刘媛媛 审 判 员 李永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颜 锋 书 记 员 贾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