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银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李金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丁建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陆银山与李金淦、丁建英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陆银山自愿撤销对李金淦、丁建英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苏1012执230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