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

负责人:王世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娣,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安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与被告杨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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