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某,女,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
被告:寇某,男,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与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庭审后,原告以涉案财产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寇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