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
被执行人:朱庆,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朱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08773.8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公积金、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法定程序,将被执行人名下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常青街29号休斯顿公寓01区1号楼5-31-5(休斯顿公寓)房屋进行拍卖,已经成交,成交价为418400元,不能完全清偿本案债务。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