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置业综合楼723室。
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中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中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17元(壹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90.34元,退还原告445.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