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生龙,男,海东市乐都区居民。        

被告:李国斌,男,海东市乐都区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唐生龙与被告李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生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生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在乐都区从事影视传媒业务,早年因业务关系相识。2018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给被告微信转账2500元。2018年8月份被告因损坏他人的摄影器材需赔偿,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从青海银行取款2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口头承诺两个月内还款,后被告在承诺期限之内未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找借口拖延。借款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被告承认借款的视频为证。原告认为被告不守诚信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李国斌答辩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微信聊天记录2张,光盘1张,证明原、被告身份事项及原告向被告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庭审中原告唐生龙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国斌偿还20000元借款即可。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8月,被告李国斌向原告唐生龙借款,原告唐生龙从银行取款2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李国斌,后李国斌至今未偿还。另,原告唐生龙对2500元借款的诉求当庭表示放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唐生龙与被告李国斌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唐生龙要求被告李国斌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国斌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生龙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00元,由被告李国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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