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向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向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0307刑初65号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终608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生效法律裁判,被执行人向上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2021年2月23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人民币904元,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