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偿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8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于当年11月分次还清。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6日晚至2020年10月7日凌晨,被告张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万元,原告朱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分三次向被告张某转账。分别于2020年10月6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张某转账1万元;于2020年10月7日向被告支付宝(老成都市井火锅)转账5000元、向被告微信转账5000元。共计转账2万元。2020年10月28日,被告张某就上述借款向原告朱某出具借据一支,载明:“借款条,今借到朱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于2020年11月份分次结清,借款人:张某,身份证:61270XXXX00302187X,2020年10月28日”。借款后,被告张某一直未能偿还上述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据、付款记录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朱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张某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未能偿还借款,显系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还款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张某一次性偿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2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张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强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