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练桂芳[(2021)粤0112民初3160号案原告、(2021)粤0112民初3266号案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英,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2021)粤0112民初3160号案被告、(2021)粤0112民初3266号案原告],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东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昶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广东兴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雯,广东兴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
练桂芳与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柏公司”)劳动争议两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练桂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英和力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潘家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九、十一、十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劳动者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2013年8月15日、2020年12月12日。
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劳动者离职原因:劳动者以力柏公司自2020年8月起拖欠工资为由,向力柏公司书面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四、拖欠工资时间段:2020年8月至12月12日。
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情况:5944.18元、5893.49元、5453.10元、6201.75元、5638.09元、5978.12元、6279.70元、6056.31元、5465.83元、5456.78元、5259.50元、5246元。
六、社保和公积金购买情况:社保都有购买,2020年9月至12月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公积金,每月公积金数额为258元。
七、劳动者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的实发工资情况:4775.89元、4766.84元、4569.56元、4556.06元(含每月均已扣除的公积金258元)。
八、公司已支付的工资情况:4775.89元、2500元、2266.84元、3000元。
九、2020年12月实发工资情况:
力柏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练桂芳2020年12月应出勤184小时,实际出勤72小时,综合工资5000元,缺勤扣款3043.48元,伙食补贴108元,应发工资2064.52元,社保431.94元、公积金258元,实发1374.58元。
练桂芳主张力柏公司12月份的工资计算有误,练桂芳2020年12月出勤72小时即9天,应发工资总额为5000元÷21.75天×9天+108元=2176.97元,实发工资应为2176.97-431.94元=1745.03元。
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力柏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的练桂芳12月份的工资及出勤情况,练桂芳12月应出勤时间为184小时即23天,练桂芳出勤72小时,故力柏公司按照实际的工作日计算练桂芳的工资合理,本院采信力柏公司的主张,确定练桂芳2020年12月的实发工资为1374.58元(已扣除公积金)。
十、未休年休假时间:102.5小时。
十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练桂芳主张及证据:力柏公司自2020年8月其拖欠员工工资,拖欠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已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无需以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为前提。力柏公司已经构成无故拖欠工资,并非疫情的不可抗力导致,新冠疫情是在2020年2月集中爆发,但力柏公司在2020年2月至7月均能按时发放工资,自2020年8月起疫情防控已经进入常态化后才拖欠工资。力柏公司也并未举证证实其存在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影响。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资发放情况说明》,载明公司8月份员工工资总额668279.65元,已发放员工工资356842.66元,剩余未发放员工工资311436.99元;9月份员工工资总额628268.18元,已发放员工工资75000元,剩余未发放员工工资553268.18元;合计未发放员工工资总额864705.17元,力柏公司在落款处盖章,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2.给广州市黄埔区劳动监察管理局的回复函,载明该局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对该司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资分配问题,并向该司签发了埔人社监字【2020】第3622号责任限期改正指令书一份,该司从10月9日有针对性的对问题进行了改正,报告改正结果为该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依法逐步支付2020年8月份50名员工工资,共计358284.04元。力柏公司在落款处盖章,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力柏公司主张上述证据无原件核实,不予确认。
力柏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力柏公司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国际贸易战的影响,经营能力及环境显著恶化,是拖欠工资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主观上,力柏公司有陆续向员工发放工资,包括有提前在企业微信群主动告知,主观上没有恶意拖欠工资的故意。力柏公司拖欠的金额及时间不是很长,如果以此为理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明显是不合理的。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发银行企业网银工资发放明细,显示在2020年9月14日、11月3日、11月10日分别发放练桂芳4775.89元、2500元、2266.84元。2.力柏公司群聊截图,2020年12月7日发送一条信息主要内容为公司近期在资金方面仍然有巨大的压力,部分工资发放有所延迟,公司管理层一直竭尽全力,开拓市场,积极融资,并逐步取得了一些进展,包括三轮车电池、低温电池、出口订单等,一定可以度过难关等等。3.个人工资扣减明细表,显示练桂芳2020年8月工资已支付完毕,2020年9月-12月还未支付工资7500.2元。练桂芳主张聊天记录发送时已拖欠工资长达5个月,并且发送该消息的人并非工资的员工或管理者,只是公司领导的家属,确认已实际支付的金额。
法院认定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立法原意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虽然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但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则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前提。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出现暂时不能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经营风险之一,劳动者对此应当有预见,并适当宽容,与企业共度难关。2020年受疫情等大环境的影响,很多企业都在经营中出现状况,从力柏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力柏公司一直在尽其所能采取补救措施,陆续向劳动者支付部分工资,也向劳动者作出说明把并希望劳动者能体谅公司现状,不存在迫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故练桂芳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二、劳动者未休年休假计算基数:
力柏公司主张及证据:应按照实发的12个月平均工资5042.92元扣除加班费后计算,提交工资表,显示练桂芳的工资情况,剔除加班费后练桂芳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5213.75元、5148.75元、5250元、5264元、5246.75元、5240元、5240元、5273元、5249元、5261元、5259.5元、5246元。实发工资分别为5257.92元、5208.76元、4674.82元、5514.52元、4959.81元、5292.05元、5583.38元、5355.37元、4775.89元、4766.84元、4569.56元、4556.06元。
练桂芳答辩意见及证据:在庭审中主张以6000元作为计算基数。
法院认定及理由: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力柏公司应以练桂芳在力柏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十二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汤文光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该月工资为应发工资,经核算,练桂芳剔除加班工资后平均工资为5240.98元【(5213.75元+5148.75元+5250元+5264元+5246.75元+5240元+5240元+5273元+5249元+5261元+5259.5元+5246元)÷12个月】,练桂芳未休年休假工资为6174.72元【5040.98元÷21.75天÷8小时×102.5小时×200%】。
十三、其他情况:2020年10月9日,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向力柏公司发出埔人社监字【2020】第362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力柏公司依法足额支付2020年8月份50名员工工资共计358284.04元。2020年10月19日,力柏公司回复人社局表示将于2020年11月30日前依法逐步支付2020年8月份50名员工工资共计358284.04元。2020年11月20日力柏公司向黄埔区劳动监察大队发出《关于力柏电动劳资投诉情况反馈》,表示公司十一月十日用公司账面上仅有的余额补发了部分工资,但仍然欠薪190825.38元,收到(2020)粤0191民初20719号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初裁定书,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由于疫情主要原因造成公司出口业务无法履行,资金链断裂,目前无法承受高额的人工成本,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争取将拖欠的工资补发到位。2021年4月30日,力柏公司回复已完成支付2020年8月份52名员工工资共计358284.04元,并提交2020年8月员工工资支付情况表,显示其中不包括练桂芳。
十四、仲裁请求:1.裁决力柏公司支付练桂芳拖欠工资12000元;2.裁决力柏公司支付练桂芳经济补偿金45000元;3.裁决力柏公司支付练桂芳未休年休假工资7069元;4.裁决力柏公司向练桂芳出具离职证明。
十五、仲裁结果:1.力柏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练桂芳支付应发工资7500.2元;2.力柏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练桂芳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069元;3.力柏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据实向练桂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4.驳回练桂芳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六、练桂芳的诉讼请求:判令力柏公司支付练桂芳2013年8月15日至2020年12月12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0元(6000元/月×7.5个月)。
十七、力柏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力柏公司支付练桂芳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为2758.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练桂芳负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力柏公司与练桂芳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仲裁裁决确定未支付练桂芳的工资为7500.2元,练桂芳和力柏公司均未提起诉讼,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视为同意该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前述已经认定练桂芳未休年休假工资为6174.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练桂芳支付实发工资7500.2元;
二、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练桂芳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174.72元;
三、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据实向练桂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四、驳回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练桂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1)粤0112民初3160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练桂芳负担,(2021)粤0112民初3266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