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申请人:和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韩刨与被申请人和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豫1528民初519号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和明名下房产(房产证号:息县房权证城关镇北字第××号)予以查封、扣押。 申请人韩刨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明名下房产(房产证号:息县房权证城关镇北字第××号)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无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