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陈卓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起诉人陈卓君以邵礼峰、马娜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陈卓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业务提成费246525.52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作经营书》,约定合作经营向承接中铁五局证大喜马拉雅AB地块项目的宿迁东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供应模板和木方,按模板4.5元/张,木方200元/立方作为原告的业务介绍提成费。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一以被告二的名义共同向宿迁东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改名称:宿迁东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供应模板、木方,按约定应支付原告模板业务提成费246525.5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庭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起诉人陈卓君要求被告给付提成费246525.52元,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陈卓君提供的证据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原告陈卓君的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邵礼峰的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被告马娜娜的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陈卓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