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枝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47686573G。 法定代表人:金妙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凌云,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陈爱华。
审理经过
原告枝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枝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枝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枝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熊珊珊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