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宝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韩金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韩宝宝与被告韩金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韩宝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我现金20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系同村邻居,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份,我与被告在苏州打工期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我通过微信给其转账,累计15笔,金额共计20100元,被告答应周转过就还给我。后经我催要,被告总是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还,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而原告韩宝宝已于2021年5月9日(农历2021年3月28日)去世,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韩宝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