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立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王春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刘小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甘立英诉被告王春峰、刘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明,原被告之间纠纷已经本院(2021)豫1302民初6214号民事案件处理,经询问当事人,其陈述纠纷已经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本院(2021)豫1302民初6214号民事案件处理,在该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原被告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本案属于重复立案,依法不应予以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甘立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