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敏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刘雪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敏明与被告刘雪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何敏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敏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