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阳县清源街道李通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坤,任该村委主任职务。
被告康贺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正阳县清源街道李通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康贺红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阳县清源街道李通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贺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正阳县清源街道李通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康贺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