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沙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田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姗,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喀什峻涛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中亚南亚工业园区A区05号楼。 法定代表人:简仕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峻涛松服饰有限公司公路货物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新疆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米热班·卡斯木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