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中侨大厦7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杨保国。

被执行人:高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焦晓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洛阳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翔、焦晓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32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高翔、焦晓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振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高翔、焦晓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我院进行财产申报。

二、2021年3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高翔、焦晓冬名下财产:

1.反馈被执行人高翔、焦晓冬名下有银行账户,已对部分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申请暂不扣划);

2.反馈被执行人高翔、焦晓冬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反馈被执行人焦晓冬名下有车辆信息(因超标的,车辆无权查封);

4.反馈被执行人高翔名下无车辆信息;

5.反馈被执行人高翔、焦晓冬名下无股票;

5.反馈被执行人高翔、焦晓冬名下有保险信息,经线下核实,保险属于意外险、车险、重大疾病险,暂不支持冻结、扣划;

6.反馈被执行人高翔、焦晓冬在外无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三、2021年4月13日,到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发现高翔、焦晓冬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四、2021年4月13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高翔、焦晓冬名下有公积金信息。

五、在(2019)豫0323财保280卷宗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高翔、焦晓冬名下位于新安县,(查封期限届满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予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六、2021年5月20日,我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高翔、焦晓冬住所地新安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翔、焦晓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高翔、焦晓冬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8月30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人并未申请使用,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余本金95535.81元、执行费1496元,诉讼费1197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高翔、焦晓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振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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