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净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侯筛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王净净、侯筛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炳新通讯设备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沙港社区六围8号。

经营者:郑炳新,****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沙港村六围8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净净、侯筛红(以下简称二原告)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炳新通讯设备商行(以下简称炳新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炳新商行及其经营者以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炳新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净净、侯筛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在淘宝网显著位置、侵权商家店铺首页首屏显著位置均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炳新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45500元。庭审中,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二原告自愿撤回第1项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侯筛红、王净净,夫妇插画家、绘本家,笔名画儿晴天,为河北省动漫协会常务理事,石家庄版权协会常务理事。是中国邮政二十套国家版鼠年、牛年贺年明信片和二枚国版明信片邮资图插画设计者之一。

被告炳新商行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设计商品并在淘宝商铺上进行大量销售,将原告作品作为商品的主要卖点,引起客户的关注,获得宣传和商品销售量,被告炳新商行以此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宣传,其性质和目的为商品制作和商业销售,被告炳新商行使用原告作品未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修改,被告炳新商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炳新商行未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鉴于二原告对其已无诉请,明确不再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权利状况

1、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悠悠花巫》一书,图书封面载明“新鲜旧情人文,画儿晴天图”,图书勒口处载明“图画作者:画儿晴天(候筛红+王净净)”。

2、2018年6月1日,侯筛红、王净净在站酷网以会员名“画儿晴天”发表涉案作品《坐在草莓上的女孩》,该作品描绘有小女孩坐在草莓上的形象。

3、2016年12月28日,侯筛红、王净净在站酷网以会员名“画儿晴天”发表涉案作品《背靠背女孩和兔子》,该作品描绘有小女孩和兔子背靠背坐在湖边的形象。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黑化肥与肥化黑,店铺名称:d【s497930915】,注册经营者:炳新商行。

2、取证时间:2018年7月11日;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十二星座同学录创意唯美中小学生毕业纪念册男女生韩版清新留言册,显示商品售价25.79元,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0。商品链接项下共12个颜色分类,其中2个分类被控侵权,被控侵权两个分类展示的商品图片上分别印有作品“坐在草莓上的女孩”的女孩形象及作品“女孩和兔子背靠背”的女孩和兔子形象。

三、其他事实

王净净、侯筛红为维权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书公证内容涉及数十家店铺)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王净净、侯筛红提交的合法出版物《悠悠花巫》记载该图书图画作者为“画儿晴天(王净净、侯筛红)”,并提交涉案作品在站酷网的发表证据,在两被告未提交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二原告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主张被告炳新商行在其淘宝店铺内进行展示、销售带有侵权图案的涉案同学录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本院认为,被控侵权的两款同学录封面印制的图案中的“小女孩”及“小女孩与兔子”的部分分别与二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中的“小女孩”及“小女孩与兔子”的形象、表达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二原告确认未将涉案美术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因此,被告炳新商行在其淘宝店铺展示、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炳新商行未能举证证明所售同学录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二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二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炳新商行赔偿原告王净净、侯筛红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鉴于二原告当庭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据此,依据2010年2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炳新通讯设备商行(经营者:郑炳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筛红、王净净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元;

二、驳回原告侯筛红、王净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元,由原告王净净、侯筛红负担219元,由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炳新通讯设备商行(经营者:郑炳新)负担250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炳新通讯设备商行(经营者:郑炳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喆翀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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