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普禾瑞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和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047339。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普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何云月)。 委托代理人:郭向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为乌当区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0189383G。 法定代表人:钟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普禾瑞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诉被告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6月23日,原告深圳市普禾瑞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普禾瑞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普禾瑞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治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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