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蒋宗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高而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宗才与被执行人高而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6月5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402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