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仁龙,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仁龙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杨仁龙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黔2625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7月2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杨仁龙,责令被执行人杨仁龙缴纳罚金2000元。

本院查明

2021年7月14日、19日,本院通过网终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仁龙单个银行账户最高余额50.15元,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7月19日,经本院向镇远县金堡镇溪头村村民委员会和镇远县金堡镇扶贫开发工作站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杨仁龙已外出务工,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其所在户为建档立卡贫困户。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冻结执行人杨仁龙在招商银行尾号为0292账户内存款2000元(实际冻结50.15元)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000元(实际冻结0.86元)。2021年7月26日,经本院向镇远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仁龙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过以上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杨仁龙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志广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邰进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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