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要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执行人:龚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要选与被执行人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62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要选与被执行人龚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2执恢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