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碧云龙庭汇景裙楼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7101370XG。 主要负责人:徐立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女,该支行员工。 被告:曹祖彪,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张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曹祖彪、张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新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严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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