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堡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向东5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RPB244。
负责人:肖朝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娜,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迁男,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彦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霍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朱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牛瑞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堡支行诉被告王彦怀、霍秀英、朱枫、牛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彦怀、牛瑞英的身份证号码经本院查询,其身份证号码对应的人员姓名并非被告王彦怀、牛瑞英,致使本院在诉讼保全及送达时均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信息,本院无法明确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堡支行的起
诉。
案件受理费7362元,减半已收取3681元,保全费2541元,合计6222元(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堡支行预交),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