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红娟,女。
被执行人:刘小锋,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红娟与刘小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蒲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小锋应履行案款29676.59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42元、执行费345元,但被执行人刘小锋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刘小锋银行存款30563.59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