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亚锋,男,汉族,住合阳县洽川镇夏阳村四组,农民。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合阳县洽川镇夏阳村四组,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卢亚锋与被执行人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亚锋于2021年4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伟支付玉米款7840元及诉讼费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伟主动履行了2000元,因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纠纷,申请人卢亚锋同意将自己应向王伟之父赔偿的1000元用于折抵本案的债务;被执行人王伟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工商、车辆、互联网金融、证据等方面的信息,发现其名下的网络银行账户有存款3790元已予以扣划并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伟再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完全执行。本案尚有1075元及执行费5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伟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林祥 审判员 雷 宏 审判员 张占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