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兴安岭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长虹街阿加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齐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一审被告:哈尔滨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田继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诉人大兴安岭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刘英、一审被告哈尔滨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27民终14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监[2020]230000001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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