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继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未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朱继凤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金凯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继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继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伟偿还借款本金114000元及利息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左右,原告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10万元,约定月利率1.5%。之后,被告偿还部分利息。2016年6月30日,双方经核算后,被告李伟向原告朱继凤出具借条,写明向原告借款114000元,每年偿还30%,3年还清。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向原告借款114000元,被告每年偿还上述借款的30%,3年还清,并在上述欠条签字及捺手印,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庭审中,原告自认于2013年左右借给被告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5%,上述借条确认金额114000元,包括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14000元。本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继凤借款114000元;
二、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朱继凤以11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朱继凤以11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朱继凤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