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谭兆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向军武,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刘洪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四川星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074U。 法定代表人:易良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谭兆忠诉被告谭鸿、刘洪文、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武、被告刘洪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被告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军、张茂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尚欠劳务工资112797元和从2019年7月14日至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18年5月,原告到谭鸿、刘洪文合伙承建的万州区××国际××号楼工程工地从事板子拼接工作,2019年3月完工后被告未及时给付工资。2019年7月13日,谭鸿、刘洪文与原告结算并向原告出具完工单,载明2018年5月到9月欠原告工资69390元,已领取45000元后剩余24390元,2018年10月到2019年3月欠原告工资88407元,上述共欠112797元,欠条有工地负责人刘佳林签字确认。

被告辩称

被告谭鸿未作答辩。 被告刘洪文辩称,谭鸿、刘洪文承包的是39到43号楼,对完工单真实性无异议,但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该项工程,应由该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将劳务分包给谭鸿、刘洪文,原告从事的板子拼接不属于劳务分包的范畴,本质是废旧材料收购即将工地剩下的材料整理后销售给谭鸿、刘洪文,是为了节约谭鸿、刘洪文的材料款,不受项目部的考勤考核,对工程实体上没有任何益处。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完工单只是针对一个单项工程的结算,应该向出具完工单的相对方追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重庆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国际××期39#-43#楼、3#车库B区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工程内容为××国际××期39#-43#楼、3#车库B区施工图设计范围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上所示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初装修、外墙装修、节能保温、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消防工程、电梯安装及室外附属工程等。2018年5月,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谭鸿、刘洪文(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国际××期39#-43#栋及相邻栋号地下室及车库(含人防)工程土建项目的劳务分包给乙方完成;乙方负责搅拌机搭设、场地硬化、基础、主体、内外装饰、模板安装、内外架搭设、钢筋制作绑扎、1米以内室外散水(及室内外水沟、盖板、挖土)、劳务用工等;合同单价为包干合同;甲方施工代表为向继,负责日常施工管理、协调工作、现场签任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2018年5月26日,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谭鸿、刘洪文(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周转材料、机具设备(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国际××期39#-43#栋及相邻栋号地下室及车库(含人防)工程所需的周转材料、机具设备租赁承包给乙方完成,由乙方采取租赁或购买的方式组织到位,确保工程使用;周转性材料包括竹跳板、双面覆模板等,由乙方负责周转性材料、机具、设备、低值易耗品的租赁或采购的全部费用,周转性材料(包干)多层建筑和别墅区夹层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车库和多层洋房以下夹层按每平米50元;结算和付款方式为乙方按照施工进度完成后,达到合同约定支付节点经甲方项目部专职结算人员办理手续,办理的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手续经甲方现场主管核定、签字后报甲方领导审批,乙方要求材料供应商及设备租赁商据实提供增值税发票后甲方财务转账至供应商或租赁商的账户。同日,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谭鸿、刘洪文(乙方)签订《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合同书》,约定乙方进场时应向甲方提交进场作业人员名单和施工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并办理大门进出考勤卡。 原告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受谭鸿、刘洪文的雇请到上述工地从事板子拼接。2019年7月13日,谭鸿、刘洪文向原告出具两张完工单,载明原告共完成拼接板12663张,合计157797元,已领取45000元,剩余112797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完工单、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刘洪文提交的本院(2020)渝0101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工程周转材料、机具设备(租赁)承包合同》、《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合同书》等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谭鸿、刘洪文的雇请到上述工地从事板拼接,谭鸿、刘洪文向原告出具了完工单,根据完工单载明的情况,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已提供了劳务,二被告未支付相应对价,已构成违约,二被告应立即支付对价劳务款。二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主要表现为价款接受方的利息损失,双方未约定计算标准,本院以2019年8月20日为节点分段按相应标准酌情支持。关于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是否承担支付责任,首先,本案原告的身份证显示在××村,但并未举示其在施工现场的考勤记录,其从事的劳务并非刘洪文举示的本院(2020)渝0101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所从事的工种,且本案并没得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本案原告的身份并不属于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范畴,则不能适用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其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刘洪文、谭鸿负责模板安装等且合同单价为包干合同,《建筑工程周转材料、机具设备(租赁)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所需的周转材料由刘洪文、谭鸿完成并采取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原告所从事的拼接板属于周转性材料范畴,应由刘洪文、谭鸿负责租赁或采购的全部费用,则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并未形成劳务关系;再者,原告并未向本院举示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已支付45000元对价款的证据,且根据《建筑工程周转材料、机具设备(租赁)承包合同》的关于结算和付款方式的约定,由刘洪文、谭鸿对外支付相关费用,对原告要求该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谭鸿、刘洪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谭兆忠劳务工资112797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以11279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谭兆忠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8元,由被告谭鸿、刘洪文负担并径行支付给原告谭兆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杰卓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