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铁北路社区柳苑小区6号楼1单元101A号。 法定代表人:何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男,该公司股东。 被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滨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孟智,局长。 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承德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5.92元,减半收取计3127.96元,由原告承德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一超